无配偶声明公证
2025-10-11 17:42

申请材料:

1、如实、完整、准确填写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》。

2、公证当事人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。

3、公证当事人有效《在留卡》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,或市、区役所在3个月内开具的《住民票》原件。

4、我馆为办理公证的申请人提供回邮服务,请提供日本邮政蓝色或红色letterpack(回邮信封)

5、声明书文本

6、无配偶证明

(1)离异:离婚证、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(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)原件及复印件; 原配偶为日本人的,也可提供3个月内开具的户籍謄本或离婚受理证明书(须标注双方出生日期)原件。

★如系中国(含驻外使领馆)结婚在日本离婚者,还需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。

(2)丧偶:与原配偶的结婚证、原配偶死亡证明。

7、总领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。

注意事项:

1、当事人须亲自到馆申请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字。

2、声明书公证只证明声明人意思表示行为的真实,其法律责任由声明人自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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